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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11民初37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赵显与苗红波、石家庄华云汽运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显,苗红波,石家庄华云汽运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民初3710号原告:赵显,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泰安岱岳创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苗红波,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栾城县。被告:石家庄华云汽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高迁乡高迁北街。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谈固南大街45号。原告赵显与被告苗红波、石家庄华云汽运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石家庄华云汽运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显撤回对被告石家庄华云汽运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朱士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