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16民初47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川开电气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川开电气有限公司,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4766号原告:川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协和街道华府大道二段1158号。法定代表人简兴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马鞍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谌XX。原告川开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川开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川开电气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620元,由原告川开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成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韵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