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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02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刘东民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902刑初249号公诉机关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东民,男,汉族,1963年10月26日出生于陕西省浦城县,中专文化,户籍住址陕西省浦城县桥陵镇。1994年12月26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0年1月18日因犯脱逃罪被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6年4月26因本案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环北路派出所抓获,同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汉滨区看守所。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市汉检刑诉(2016)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东民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秀强、被告人刘东民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8日,被告人刘东民通过当日华商报获知安康市工信局原局长杨甲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遂产生骗取其家属钱财的念头。2015年8月19日上午,被告人刘东民到西安市临潼区的广场附近,利用其当日办理的专门作案用的大灵通手机,通过拨打所查询的安康市工信局办公室号码,获知了杨甲家的固定电话以及其妻子杨乙的手机号码。随后,被告人刘东民给被害人杨乙打电话,以给其丈夫杨甲帮忙请第四军医大传染科教授“张A”开药以及开发票、办理病历、诊断证明为名,让杨乙给感谢费。被害人杨乙误以为是其丈夫杨甲的朋友在找人帮忙,便于当日10时42分、11时32分,让其儿子杨丙、儿媳张丁将15000元和35000元两笔款汇入刘东民提供的账户。被告人刘东民得款后即支取并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东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东民的户籍证明、被害人杨乙的报案材料,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区分局环北路派出所出具的抓获证明,汇款凭证,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的调取证据通知单,张A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被害人杨乙的陈述,证人杨丙、张丁、张A、胡B、周C的证言,以及被告人刘东民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东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杨乙人民币5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东民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东民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有关条款数额、情节标准的意见》第26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东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刘东民向被害人杨乙退赔人民币5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文举人民陪审员  曾明顺人民陪审员  唐章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