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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2民初20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与刘丛晓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刘丛晓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2民初201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住所地:襄阳市襄城长虹南路36号武商超级生活馆1幢1205室。负责人:方竞艳。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仁富,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刘丛晓。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诉被告刘丛晓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9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单梦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