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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执保6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荣兴福、郑友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荣兴福,郑友辉,杜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622号申请执行人荣兴福,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理县。被申请执行人郑友辉,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申请执行人杜宁,女,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荣兴福诉被申请执行人郑友辉、杜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执行人郑友辉、杜宁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荣兴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执行人郑友辉、杜宁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XX大道XX段XX号X栋X单元XX层XX号的住房一套(权2XXX2);二、查封被申请执行人郑友辉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XX路XX号X栋X单元X楼XX号住房一套(权2XXX9)。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抵押、质押等负担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佘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骆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