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民初43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赵艳与闫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艳,闫文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4334号原告:赵艳,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闫文学,男,197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艳与被告闫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艳于2016年10月24日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艳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艳负担。审判员 仝传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冰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