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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96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马思托、郑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思托,郑文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9693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马通,男,1980年7月24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传峰,天津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马思托,男,1988年2月9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被申请人:郑文荣,女,1960年1月30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原告马通与被告马思托、郑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6)津0104民初9693号民事裁定书,已对申请人马通名下天津市红桥区XX家园XX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手续进行查封。申请人马通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因本案已调解审结,申请人马通申请撤销上述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马通名下坐落天津市红桥区XX家园XX号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的查封手续。审判员  范金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