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200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与廖德芬,田甜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廖德芬,田密,田甜,周可馨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20059号原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安康路31号,组织机构代码78158429-8。法定代表人:牟跃进,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林,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委希,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德芬,女,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田密,女,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田甜,女,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周可馨,女,201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与被告廖德芬、田密、田甜、周可馨房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廖德芬、田密、田甜、周可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30元减半收取2415元,由原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负担。审判员 黄明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