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902民初89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刘雪静与周金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雪静,周金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8962号原告刘雪静,女,汉族,1983年4月6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周金顺,男,汉族,1955年6月28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雪静诉被告周金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雪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元,由原告刘雪静负担。审判员  武熙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