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89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刘雪静与周金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雪静,周金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8962号原告刘雪静,女,汉族,1983年4月6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周金顺,男,汉族,1955年6月28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雪静诉被告周金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雪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元,由原告刘雪静负担。审判员 武熙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