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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志成与李静健康权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成,李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059号原告李志成。被告李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成与被告李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静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志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志成负担。审 判 长  程雪峰审 判 员  康 焰人民陪审员  张梦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雨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