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志成与李静健康权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成,李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059号原告李志成。被告李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成与被告李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静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志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志成负担。审 判 长 程雪峰审 判 员 康 焰人民陪审员 张梦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雨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