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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民辖终1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河南省XXX基金会、刘礼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XXX基金会,刘礼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民辖终1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XXX基金会,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花园路83号省政协东楼四楼。法定代表人:蒋可明,该基金会副主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礼鼎,男,汉族,1964年4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范县。上诉人河南省XXX基金会不服范县人民法院(2016)豫0926民初10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河南省XXX基金会称本案接收货币一方应为河南省XXX基金会濮阳办事处,濮阳办事处所在地濮阳市华龙区应为合同履行地,且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已经审理了116起涉及河南省XXX基金会的借贷纠纷案件,由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能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故本案应移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当事人未约定管辖。双方因偿还借款及利息发生争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为被上诉人刘礼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合同履行地应为被上诉人刘礼鼎的居住地范县,故范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人河南省XXX基金会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兵代理审判员  聂海科代理审判员  任艳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尹丽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