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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1民初20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XX与王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王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1民初2058号原告:XX。被告:王涛。原告XX诉被告王涛离婚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离婚,应是婚姻当事人,经审查,原告姓名与结婚证中所记载的结婚当事人不符,原告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XX的起诉。诉讼费15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国亮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