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2执3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徐小荣与余国华、吴敏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小荣,余国华,吴敏华,杨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2执3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小荣,男,汉族,1954年2月2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执行人余国华,男,汉族,1966年1月3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吴敏华,女,汉族,1972年4月19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杨武,男,汉族,1985年12月24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申请执行人徐小荣与被执行人余国华、吴敏华、杨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2月01日作出的(2015)新长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及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04月19日作出的(2016)赣01民终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小荣于2016年0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武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股权登记记录;被执行人余国华、吴敏华无银行存款,无车辆、股权登记记录,有房产登记,不宜处置,但自动履行款项100000元,被执行人余国华、吴敏华、杨武至今仍欠申请人徐小荣款项320299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余国华、吴敏华、杨武无能力履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112执35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禄审判员 宋江雄审判员 杨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海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