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1民初240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焦红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红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2407-1号告赵玉叶,女,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吕店乡焦湾村委4组。被告焦红套,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豫1721民初240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焦红套的存款20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李永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