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1民初240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焦红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红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2407-1号告赵玉叶,女,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吕店乡焦湾村委4组。被告焦红套,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豫1721民初240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焦红套的存款20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李永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