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20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高志平申请执行杨福成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 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志平,杨福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2013号申请人高志平,男,汉族,个体,1973年10月1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蒙西镇。被执行人杨福成,男,汉族,1956年4月5日出生,个体,现住鄂托克旗蒙西镇。本院在执行高志平申请执行杨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030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敖日 格乐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琪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