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民终4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西安富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三分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富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三分公司,西安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民终4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富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公园南路延伸段*号*排*层**号。法定代表人:姬永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全兴,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连亚锋,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号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座*****层。法定代表人:买亚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培,陕西鼎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影���*号阳光丽城*幢*单元*层*****房。负责人:黄少和,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余铭,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朱培,陕西鼎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西安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织产业园区河滨四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少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芙蓉,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西安富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三分公司及原审被告西安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富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姬永亭、委托代理人马全兴、连亚锋,西��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及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三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朱培,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三分公司委托代理人余铭,西安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芙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作为本案主要定案依据的鉴定意见与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脱节,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西安富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61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建敏代理审判员 杨晓梅代理审判员 赵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员史小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