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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72民特5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72民特581号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负责人:龚云兵,总经理。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因南通康海船务有限公司拖欠“文峰8”轮船舶抵押债权10193545.91元,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对其享有的船舶抵押债权10193545.91元进行债权登记,并提供了《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及附件》、《单位借款凭证》、《分户债权转让协议》及附件《转让债权清单》、催收联合公告。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债权是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受让的“文峰8”轮抵押担保的债权,与“文峰8”轮有关。本院已于2016年7月12日-14日连续三天发布拍卖该轮公告,公告期于2016年9月11日期满。申请人在公告期间申请债权登记,符合法律规定,故对申请人申请的债权予以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申请登记费1000元,由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确权诉讼。审判员  马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