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2民初5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陈圣国与张文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圣国,张文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5490号原告:陈圣国,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娜娜,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硕,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文奎,男,50岁,汉族,住荥阳市。原告陈圣国与被告张文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16)豫0182民初5489号原告王世明诉被告张文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依法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6)豫0182民初5489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任丙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佼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