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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21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徐利华与甘心全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利华,甘心全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21民初1182号原告:徐利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晶,甘肃名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心全。原告徐利华诉被告甘心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徐利华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利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利华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徐利华负担。审判员  陈爱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裴 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