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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民初38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程家龙与刘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家龙,刘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22民初3816号原告:程家龙,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娜娜,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鑫,居民。原告程家龙与被告刘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家龙的委托代理人张娜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家龙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20000元,并自2015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1.33%支付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亲戚关系。被告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至2015年7月6日被告共向原告借款82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33%,利息已付至2015年7月6日。之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欠不还。被告刘鑫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告与被告系亲戚关系。被告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至2015年7月6日被告共向原告借款82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33%,利息已付至2015年7月6日。2015年10月1日,原告等六人向被告要款,被告向杜世英及原告等几人出具的承诺书,承认欠杜世英等几家277万元,其中有原告的本金820000元。之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欠未还。原告提供的证据有被告银行汇入款的记录、被告的承诺书,被告未到庭对原告的证据予以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拖延不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借款82万元数额,依被告的承诺书的数额及六债权人的主张可以按份确认。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双方无书面约定,原告在接受被告承诺书时也未要求被告注明,被告也未到庭认可,故借款后期的利息依法可视为无利息。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程家龙借款本金82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418元,减半收取为6709元,保全费4620元,合计11329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文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