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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50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魏雷与董占肖、董玉勤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雷,董占肖,董玉勤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5030号原告:魏雷,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董占肖,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董玉勤,男,1960年7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雷诉被告董占肖、董玉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魏雷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百二十五元,减半收取二百一十二元,由原告魏雷负担。审判员  崔东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位晓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