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30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李建峰与白小明、李荣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峰,白小明,李荣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30执164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峰,男,195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宜川县人。被执行人白小明,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宜川县人。被执行人李荣飞,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宜川县人。申请执行人李建峰与被执行人白小明、李荣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30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该案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10月19日,在本院主持下,申请执行人李建峰与被执行人李荣飞达成和解协议以李荣飞名下位于宜川县丹州镇下降头村后平里3.8亩果园(果园四至为东至李万飞地,西至李文华地,南至李建军地,北至李根胜地)的2017年经营收益权转让给李建峰用于折抵李荣飞应付李建峰的30000元及利息,当日即完成果园交付,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30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侯 涛执行员 寇 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黑艳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