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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8602行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南京古盾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古盾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8602行初1199号原告南京古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198号1607室。法定代表人张晓璘,南京古盾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芮捷,男,汉族,1972年3月8日生,南京古盾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东方城6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古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南京古盾科技有限公司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费且无正当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判长 洪 彦审判员 程 媛审判员 钱建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晨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