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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朱志军与蚌埠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孔培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军,蚌埠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孔培祥,陈秀华,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杨明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559号原告:朱志军,男,汉族,1966年1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蚌埠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迎宾大道1155号(蚌埠国际汽车城39号)。法定代表人:孔培祥。被告:孔培祥,男,汉族,1962年8月25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陈秀华,女,汉族,1969年1月3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迎宾大道1155号(蚌埠国际汽车城40号)。法定代表人:杨明钧。被告:杨明钧,男,汉族,1982年8月1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朱志军与被告蚌埠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孔培祥、陈秀华、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杨明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朱志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81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朱志军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崔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宏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