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民初20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来安县金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恒索带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安县金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恒索带业有限公司,XX祥,陈加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2030号申请人:来安县金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新安镇永阳东路65号。法定代表人:秦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德梅,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恒索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汊河经济开发区江浦路29号。法定代表人:XX祥,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XX祥,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被申请人:陈加梅,女,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原告来安县金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安融资担保公司)与被告安徽恒索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索带业公司)、XX祥、陈加梅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金安融资担保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恒索带业公司的反担保抵押的机器设备(在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登记编号055056002015036)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XX祥所有并提供担保的房地产即位于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御道街113号01幢503室和位于安徽省来安县汊河镇景华生态园17幢301室予以查封。申请人以其所有银行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安融资担保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贰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恒索带业公司的机器设备(在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登记编号055056002015036)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18年10月30日止;二、对被申请人XX祥所有位于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御道街113号01幢503室和位于安徽省来安县汊河镇景华生态园17幢301室的房地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10月30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叶宝联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张荣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管绍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