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执19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广州市南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波买卖合同纠纷2016执1990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南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1990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刘灿升,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波,户籍住址四川省岳池县,现住白云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1429号民事调解,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l)协助申请执行人将车辆粤A×××××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指定的单位或个人名下;(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其他损失10000元及受理费等共计10533.00元;(3)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负担申请执行费558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执行,已向车管所发出执行裁定书和协执执行通知书,协助申请人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经本院向银行和房管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本案执行财产。鉴于上述情况,本案短期内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执1990号案支付其他损失10000元及受理费等共计10533.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波审判员 赖国新审判员 吴泰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裴洁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