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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执8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大荔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某,大荔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885号申请执行人:范某某,女,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大荔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大荔县朝邑镇南街。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本院执行范某某与大荔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6)陕0523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4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荔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范某某表示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