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6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天全县天力建筑机械租赁站诉被告四川省国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全县天力建筑机械租赁站,四川省国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6民初788号原告:天全县天力建筑机械租赁站,住所地,天全县始阳镇二郎山水泥厂内。业主:刘兴海(个体工商户),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山市人,住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被告:四川省国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51号4幢5层01号。法定代表人:牟燕军,该公司经理。原告天全县天力建筑机械租赁站诉被告四川省国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天全县天力建筑机械租赁站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全县天力建筑机械租赁站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全县天力建筑机械租赁站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德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