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刑终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蒋某、程某等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某,程某,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刑终218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9月25日被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赌博,于2016年1月28日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曾因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4年4月26日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因赌博,于2016年1月28日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某、程某、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苏0681刑初27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蒋某、程某、唐某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并于同年9月13日通知南通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某、程某、唐某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蒋某、程某、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蒋某、程某、唐某撤回上诉。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1刑初27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开林审 判 员 李 军代理审判员 李梦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清清附法律条文: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