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3民初5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清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5178号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振兴路8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淮,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杨清。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126元,减半收取2563元,由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卞英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华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