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28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张小英诉王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英,王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8民初436号原告:张小英,女,汉族,山西省吉县人。被告:王玉英,女,汉族,山西省吉县人。张小英诉王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立案。原告张小英于二O一六年十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准予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小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小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张小英负担。审判员 李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