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民初29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2963号本院(原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现因行政区划调整更名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4日对原告李长江、崔前龙、姚维传、姚维平与被告铜陵市百姓世家装潢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朱先祥,第三人铜陵润丰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皖0705民初296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皖0705民初2963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姚维传、姚维平姓名有误,原告“姚维传”补正为“姚惟传”,原告“姚维平”补正为“姚惟平”。审判员 方贝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包利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