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6行审1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方爱新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方爱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1026行审151号申请执行人文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韩克家,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军,文安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方爱新,男,1966年3月20生,住文安县高头管区。2016年10月17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方爱新对其作出的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72960元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将其作出的文国土资罚字[2016]01103号处罚决定送达给被执行人方爱新的证据,应依法裁定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文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文国土资罚字[2016]01103号处罚决定,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何玉水审判员 卢 宁审判员 任亚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艳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