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离婚后财产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伟理,寿月芳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4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伟理,男,195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海伦西路XXX弄XXX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寿月芳,女,195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海伦西路XXX弄XXX号。再审申请人王伟理因与被申请人寿月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伟理申请再审称,已出售房屋中登记了王伟理的产权名,该房屋出售后,王伟理理应取得相应的房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准确,法律适用无误,审理程序合法。原审根据审理情况,判决对王伟理请求寿月芳给付其人民币37万元售房款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现王伟理对此提出再审申请,但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其理由原审已经阐述,不再赘述。综上,王伟理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伟理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宇红代理审判员 邓丙华代理审判员 周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