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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106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广东百信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与杨昌强、李琴芬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百信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杨昌强,李琴芬,杨超,杨平英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10697号原告:广东百信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337973086F。法定代表人:杨金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肇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系。被告:杨昌强,男,汉族,住所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4435。被告:李琴芬,女,汉族,住所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5623。被告:杨超,男,汉族,住所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5612。被告:杨平英,女,汉族,住所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5620。本院在受理原告广东百信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昌强、李琴芬、杨超、杨平英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百信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以双方协商,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百信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昌强、李琴芬、杨超、杨平英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百信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8元,减半收取859元,财产保全费787元,合计1646元,由原告广东百信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咏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焕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