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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罗日辉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日辉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刑初2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日辉,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于吉林省四平市,满族,大学文化,原系吉林省监察厅驻省财政厅监察室副主任,曾任吉林省公主岭市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户籍地四平市铁西区阳光派出所管内,住所地长春市中海国际社区E9栋1702室。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11月21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何立君,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郭森,北京东易(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检刑诉(2015)第89号起诉书、长检刑检刑变诉(2016)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罗日辉犯受贿罪,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日辉及其辩护人何立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日辉自2006年9月至2014年12月,在担任吉林省公主岭市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兼公主岭市东部建设管理委员会党工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一)被告人罗日辉向吉林省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澜建公司)董事长冯国君索要共计人民币270万元。被告人罗日辉在任公主岭市市委常委、纪委书记期间,利用其主管公主岭市廉政教育中心建设的职务便利,帮助澜建公司在未履行招投标手续的情况下,先期入场施工并顺利承建该工程。2011年1月,被告人罗日辉以借为名向澜建公司董事长冯国君索取人民币120万元,其中部分款项用于购买中海国际社区E9栋1702室,借用冯国君之子冯澜的名义办理权属登记,由被告人罗日辉长期居住直至案发。2013年12月,被告人罗日辉以索取“好处费”名义向澜建公司董事长冯国君索要好处费人民币150万元。(二)被告人罗日辉要求吉林省公主岭市弘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鼎公司)经理陈裕福为其支付位于浙江省杭州西溪蝶园小区12幢108、109、110、111室商业营业用房购房款,共计索取人民币1843.158144万元。2009年10月,陈裕福(实际出资人)以其弟陈春福名义成立弘鼎公司,在公主岭市开发弘扬裕府小区项目。期间,与时任公主岭市委常委、纪委书记罗日辉相识,此后,被告人罗日辉利用其主管公主岭市东部建设管理委员会,担任“二四三”工程领导小组副组长、东部经济区指挥部副总指挥的职务便利,为弘鼎公司(后注册成立公主岭市华川置业有限公司)在受让土地事宜上提供帮助,该公司以华川公司民意签署土地成交确认书。2011年10月16日,被告人罗日辉与陈裕福来到浙江省杭州市西溪蝶园小区,被告人罗日辉欲购买该小区第12幢108、109、110、111室商业营业用房,其自行交付定金人民币20万元后,与陈裕福商量首付款及尾款均由陈裕福为其支付,且房屋权属登记在其朋友刘金彪名下,实为被告人罗日辉个人拥有。自2011年10月至2013年7月,陈裕福支付上述商业营业用房房款及税金、银行贷款本息、物业维修基金费用共计人民币1843.15814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罗日辉返还赃款500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日辉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日辉辩称,其收受冯国君120万元中80万元用于冯国君儿子购买中海国际社区房产,且其与冯国君间素有经济往来,此款不是受贿;购买杭州门市房过程中,其出资交纳定金40万元、首付200万元、尾款200万元,借款100万元、且该门市房出租的租金亦交给陈裕福用于交纳房款,以上款项应从其受贿数额中扣除;其没有向冯国君、陈裕福索要贿赂。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罗日辉与冯国君素有经济往来,认定罗日辉收受冯国君120万元系受贿依据不足;罗日辉为购买杭州四套商品房支付的40万元定金、200万元首付款、200万元房贷款以及罗日辉免除陈裕福100万元债务,应从其受贿数额中扣除;罗日辉在两归期间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指控罗日辉具有索贿情节仅有涉案人冯国君、陈裕福讯问笔录证实,且二人就罗日辉是否索贿问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该指控证据不足。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罗日辉在担任吉林省公主岭市市委常委、纪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土地出让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澜建公司冯国君、公主岭市华川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川公司)陈裕福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833.467494万元。2015年初,中共吉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接到反映罗日辉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经核实发现罗日辉存在收受冯国君、陈裕福贿赂的嫌疑,于同年8月25日对罗日辉采取两归措施,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发后,罗日辉退返赃款人民币50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一)收受澜建公司冯国君人民币270万元。被告人罗日辉于2006年9月起担任吉林省公主岭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2010年下半年,公主岭市纪委筹建公主岭市廉政教育中心,罗日辉在未履行招投标手续情况下,决定由澜建公司先期入场开展土地平整及青苗补偿工作,后经补办招投标手续,澜建公司中标承揽该工程。2011年初,罗日辉以其子罗皓结婚买房借款为名,向澜建公司董事长冯国君索要人民币120万元,2011年1月5日,冯国君按照罗日辉指示,将120万元汇入罗日辉实际持有并使用的刘金彪名下银行卡中。后罗日辉安排罗皓与冯国君之子冯澜联系,使用该120万元中70余万元购买中海国际社区1702室房产,并将产权登记在冯澜名下,该房产一直由罗日辉占有、使用。其余钱款被罗日辉使用。2013年末,公主岭市纪委向澜建公司拨付工程款,后冯国君在澜建公司再次送给罗日辉现金150万元,该款被罗日辉陆续交给刘金彪用于公司经营使用或存入刘金彪名下银行卡中,2015年初刘金彪将该款返还罗日辉。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出示了如下证据:公主岭市纪委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罗日辉2006年8月至2014年10月任公主岭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公主岭市纪委于2010年至2012年建设公主岭市纪检监察廉政教育中心,罗日辉对该项目建设负总责。吉林省建设信息网站上发布的招标公告、中标结果审批表、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实吉林建设信息网网站发布了公主岭市廉政教育中心综合楼工程招标公告,澜建公司中标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王丽坤日记账及收据,证实澜建公司在未履行招投标手续的情况下,进入公主岭市廉政教育中心施工现场施工。公主岭市廉政教育中心工程决算审查报告、支付工程款发票,证实公主岭市廉政教育中心工程决算及拨款情况,其中2013年12月向澜建公司拨付工程款400万元。银行转款凭证,证实2011年1月5日,刘金彪建行尾号9482银行卡收入冯国君汇款120万元,该银行卡系罗日辉用刘金彪身份证开户,由罗日辉使用。房屋权属备案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收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证实2011年1月6日,冯澜购买位于中海国际社区E9幢1单元1702号房产,房款72.1668万元,其中1万元冯澜刷卡支付,71.1668万元尾号9482银行卡刷卡、罗皓签名支付。证人王丽坤证言,证实2010年9月6日,澜建公司开始对公主岭市廉政教育中心所在地进行青苗补偿,10月份开始进驻施工。公主岭市廉政教育中心土建工程投标手续是施工后补的,2010年11月11日,澜建公司给付公主岭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8000元购买标书,11月25日其从公主岭市纪委拿回标书、中标通知书、计价清单。中标通知书时间应该是倒签的。证人刘金彪证言,证实其名下建设银行账户尾号9482的银行卡一直是罗日辉在用,2011年1月5日,该账户转入120万元,不知道这笔业务是谁办理的。中海国际社区E9栋1单元1702室与其没有关系,其没有用尾号9482的银行卡付过房款。证人冯澜证言,证实2011年初,其父亲冯国君让其与罗日辉的儿子罗皓联系,一起去长春购买了中海国际社区E9栋1702号,后来知道这个房子一直是罗皓在住,其没有在这个房子住过,没有交过任何费用。证人罗皓证言,证实其系罗日辉儿子,2010年12月,罗日辉购买了中海国际社区E9栋1单元1701室,当时看了一下1702。2011年1月初,罗日辉给其一张刘金彪名的银行卡,让其找冯澜一起去办理购买E栋1702室的手续,钱的来源其不知道。2012年初其母亲开始在1702室居住,2014年罗日辉调到省财政厅工作后,一直与其母亲在1702居住。证人母亮证言,证实其系罗日辉的司机,2013年末一天下午,其开车带罗日辉到冯国君公司,其与冯国君的司机冷万军在办公室聊天,半个多小时后冷万军接了一个电话,带其到财务室将四五个塑料袋和布兜子放在罗日辉的车后备箱。后其与罗日辉将这些塑料袋和布兜送到罗日辉家中。这些塑料袋和布兜里面装的应该是成捆的钱,十万元一大捆,上面盖了毛巾,但露出了百元人民币的红边。证人冷万军证言,证实其系冯国君的司机,2013年12月18日,冯国君让其到公司财务取了200万元现金,其将钱放入二三个纸箱、布兜送到冯国君办公室。后罗日辉和他司机母亮到澜建公司,罗日辉去了冯国君办公室,母亮在其办公室聊天。过了一会儿,冯国君打电话让其和母亮到他办公室将纸箱、布兜放到罗日辉车后备箱中。证人冯国君证言,证实其系澜建公司法人代表,2009年澜建公司承建星海名苑小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时公主岭市纪委是包保单位,其因此与罗日辉有了业务上接触。2010年3、4月份,罗日辉在没有经招投标程序情况下,决定将公主岭纪委廉政教育中心工程交给澜建公司承建。2010年7、8月份,澜建公司即进驻开展前期工作,对农民进行动迁、青苗补偿和平整土地。2011年全面施工后,公主岭市纪委陆续补办了招投标手续。2010年末一天,罗日辉给其打电话说儿子罗皓要结婚,让其拿120万元买给罗皓买房子,其遂安排出纳按罗日辉要求,给刘金彪转款120万元,几天后罗日辉说房子买完了,产权要落在其子冯澜名下,其遂让冯澜办理了产权手续。2013年12月中下旬,公主岭市纪检委欠澜建公司工程款和回填土款,罗日辉同意付给澜建公司350万元,让其从中给罗200万元,用于罗日辉儿媳在北京买房。后其安排财务人员将钱取回,后罗日辉和司机母亮到其办公楼,将150万元现金拿走。2009年其曾向罗日辉借款150万元,至2013年陆续还款本息共计250余万元,欠款均已还清。其给罗日辉120万元购房款与之前借款没有关系。被告人罗日辉供述,证实其于2006年开始任公主岭市任市委常委、纪委书记。2010年下半年,公主岭市纪委筹建公主岭市廉政教育中心,其同意冯国君在履行招投标手续之前进场做土地平整和青苗补偿工作,以使澜建公司在后来的招投标过程中能够顺利中标,承揽到这个工程。2011年初,其子罗皓在长春买房,看中了中海国际社区69栋1701室和1702室,共计160万元,为此其向冯国君借120万元,让冯国君将钱转入刘金彪尾号9482的银行卡里,这张卡实际卡由其持有使用。2011年1月5日冯国君转入120万元,其用其中70余万元购买中海国际社区1702室,产权落在冯国君儿子冯澜名下。这120万元没出据借条,没提起过要偿还冯国君,冯国君也没要过。购买1702室后剩余钱款应该在以刘金彪名开的9482银行卡里,具体用途记不清了,可能购买别的房产了。2013年末,公主岭市纪委给澜建集团拨付350万元工程款,冯国君打电话让其去澜建公司,其与司机母亮到冯国君公司,冯国君说“你不是要在北京给孩子买房吗,给你拿150万元”,并让工作人员将钱装到车上,其和母亮离开。冯国君送给其150万元是为感谢其在承揽公主岭市廉政教育中心工程中提供帮助。这150万元陆续交给刘金彪公司经营使用或存到刘金彪的银行卡里,2015年初刘金彪将钱还给其。(二)收受公主岭市华川置业有限公司陈裕福人民币1563.467494万元。2011年4月,被告人罗日辉担任公主岭市纪委书记,兼任公主岭市东部建设管理委员会党工委书记、“二四三”工程领导小组副组长、东部经济区指挥部副总指挥、范家屯经济增长建设总指挥,负责范家屯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工作推进等工作。期间,罗日辉向陈裕福介绍公主岭市政府决定以出让土地偿抵借款方式融资修路,陈裕福参与经营的公主岭市华川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川公司)据此投资1.2亿元。此后陈裕福多次请罗日辉帮助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罗日辉为此敦促公主岭市国土局局长张国华落实土地出让工作,2012年4月,华川公司竞得范家屯相应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2013年初,陈裕福再次请托罗日辉帮忙协调相关部门尽快进行拆迁,罗日辉催促范家屯镇书记赵龙举落实相关工作,2013年4月该地块上拆迁完成并交付华川公司使用。2011年10月,罗日辉与陈裕福在杭州市西溪蝶园小区看房,罗日辉欲购买该小区12幢108、109、110、111室四套门市房,并交纳定金20万元,同时为陈裕福购买该小区会所交纳定金20万元。同年11月,罗日辉指示刘金彪前往杭州办理购房手续,房屋登记在刘金彪名下,陈裕福为罗日辉购买上述四套门市房支付了首付款,并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按月还贷,2013年7月,陈裕福一次性提前返还剩余贷款,同年10月,罗日辉指示刘金彪到杭州市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购买杭州市西溪蝶园小区四套门市房支付房款及税费共计1862.205144万元,其中罗日辉支付定金20万元,付给陈裕福278.73765万元(具体包括:为陈裕福购买其他房产交定金20万元,借给陈裕福200万元用于提前还贷,四套门市房租金58.73765万元交给陈裕福用于支付房款),其余购房款均由华川公司陈裕福支付。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出示了如下证据:任职通知、《中共公主岭市市委、市政府关于“二四三”工程实施意见》、《中共公主岭市委市府关于成立二四三工程领导小组的通知》、公主岭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综合室主任梅树波出具的关于公主岭市东部建设管委会有关情况说明,证实2011年4月,罗日辉被任命为公主岭市东部建设管理委员会党工委书记、“二四三”工程副组长、东部经济区指挥部副总指挥、范家屯经济增长建设总指挥,负责包保项目建设的具体推进工作,深入范家屯镇督促重点项目的推进和落地建设情况,其中包括陈裕福所在公司投资项目。土地成交确认书,证实2012年4月20日、24日华川公司竞得编号GG2012-020、021、022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家屯镇政府会议纪要,证实2013年3月26日,范家屯镇政府召开会议,部署十家子村九队征地拆迁工作。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蝶园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契税凭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权属证书、商铺明细账、浙江万科南都房地产有限公司明细账、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及贷款还款凭证、账户明细、吉林省九台农村商业银行电汇凭证、退款确认书,证实以刘金彪名义购买的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蝶园12幢108室、109室、110室、111室4套房产,2011年11月15日支付首付款共计865.1625万元,2013年7月16日本息还款累计944.418904万元,贷款全部还清,此后又支付契税、印花税共计52.55104万元、维修基金1.2972万元,结算退款1.2245万元,以上共计支付1862.205144万元,2013年10月31日取得权属证书。华川公司、嘉苑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银行电汇凭证,证实陈裕福代表华川公司于2011年至2013年期间为罗日辉支付杭州万科西溪蝶园小区房款。刘金彪与陈裕福银行流水记录,证实2012年1月1日至7日间,刘金彪与陈春福账户间有大额资金往来,刘金彪、陈裕福证实,上述资金往来系按罗日辉要求伪造1800万元经济往来的假像,以掩盖罗日辉收受购房款的事实。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蝶园房屋租赁合同、存款账户明细,证实前述西溪蝶园小区房产于2012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租赁给杭州万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5月23日,万科公司向刘金彪尾号7777账户支付五年回租租金的50%租金款,共计58.73765元,同日该款转账存入陈春福尾号3049账户用于抵顶购房款。银行转账凭证,证实2011年11月11日,陈裕福向罗日辉借款200万元,刘金彪账户向陈春福账户转账支付。证人陈裕福证言,证实2009年10月,其出资设立了弘鼎公司,2012年华川公司成立,其持股30%。2011年初,罗日辉让其借钱给公主岭市政府修路,公主岭市政府用土地折价还款,其与冯潮兴考察后同意投资1.2亿余元。2011年4、5月,上述款项汇入指定账户。此后,其多次找罗日辉催促开始征地工作,但都没有进展。2011年6、7月,罗日辉到杭州旅游,其接待罗日辉到西溪湿地游玩,后罗日辉让其为罗购买杭州市西溪蝶园小区门市房。2011年9月,罗日辉到杭州支付西溪蝶园4套门市房定金40万元,一个多月后,其支付800万元首付款,并按照罗日辉的安排,以刘金彪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办理住房贷款,其每月还贷。支付首付款时,因资金不足曾向刘金彪借款200万元,后陆续还清。2012年1月,罗日辉让其与刘金彪在银行账户制造2000万元经济往来,走帐后钱都还回去了。2013年1月,华川公司摘得18.1万平方米土地,开发了硅谷印象小区。2013年7、8月,罗日辉多次让其一次性付清购房余款,并允诺付清余款后,征地、挂牌这些事他全部搞定,其将500万元存入按揭贷款账户,因资金紧张其余200万元由罗日辉支付。购买这4套门市房的契税、物业维修基金由华川公司支付。这4套门市房万科回租五年,罗日辉同意其收取租金抵顶房款,其收到60万元。2014年底,其向刘金彪借了100万元,是其与刘金彪个人借款,与购买西溪蝶园小区门市房无关。证人刘金彪证言,证实2011年冬天,罗日辉让其去杭州找陈裕福办理购房手续,陈裕福带其到杭州西溪万科蝶园小区售楼处签订购买4套商品房购房合同,并办理贷款手续,陈裕福按月还贷。2011年11月11日,罗日辉让其给陈裕福转账200万元,2011年12月至2012年12月间,陈裕福陆续交给其现金80万元、转账120万元,让其交给罗日辉返还借款,其将钱都交给罗日辉。2013年7月,罗日辉安排其到杭州一次性偿还剩余贷款,期间其垫付了契税、印花税、维修基金,后陈裕福将钱还给其,其将4套商品房的产权手续交给罗日辉。2014年10月,陈裕福办理香水湾小区预售商品房手续向其借款100万元,这100万元是向其个人借款,与罗日辉无关。2011年末,罗日辉提供390余万元资金,让其向陈裕福的弟弟陈春福账户转款,陈春福再将钱提出后返还给其,制造其向陈春福转账1800万元假象。陈裕福欠其370万元左右,与购买杭州4套门市房没有关系。其对杭州西溪蝶园小区4套门市房没有任何出资,都是罗日辉的个人房产,其同意配合退缴上述房产。证人陈春福证言,其系陈裕福的弟弟,2012年华川公司设立,其与陈裕福持有30%股份。其与刘金彪没有经济往来,2011年末,陈裕福说刘金彪向其银行卡上转钱,让其将收到的钱提出还给刘金彪,反复倒几次,额度有1800万元。证人赵龙举证言,证实2012年2月,其担任公主岭市范家屯镇党委书记,公主岭市委决定成立东部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指挥、协调范家屯镇、响水镇和大岭镇的发展,罗日辉任总指挥,负责全面工作,有关范家屯镇发展的重大事项,需要得向罗日辉请示。2011年华川公司借给公主岭市政府1.2亿元修建硅谷大街延长线,公主岭市政府同意将范家屯镇十家子村18公顷土地出让给陈裕福用于房地产开发。2013年初,陈裕福取得土地上因有违章建筑,迟迟不能交付陈裕福使用。罗日辉多次让其抓紧将土地交付陈裕福使用,在罗日辉多次催促下,2013年4月初,其组织行政执法局对违章建筑进行了强迁。2014年初,陈裕福开工建设了硅谷印象小区。证人张国华证言,证实2012年3月,其担任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局长,2012年公主岭市政府决定出让范家屯十家子村一块土地,华川公司交纳了土地出让保障金,参与了这块土地的投标并中标取得这块土地。当时罗日辉是公主岭市纪委书记兼任公主岭市东部建设管理委员会党工委书记,2012年3、4月,罗日辉多次催促其将范家屯地挂牌出让。证人范玉证言,证实其系刘金彪的妻子,2011年10月或11月,刘金彪让其到杭州签过购房贷款手续,签订合同时,大体知道房子在杭州溪蝶园小区。刘金彪说这个房子及贷款与其均没有关系,其也没有细问。被告人罗日辉供述,证实2011年3月,其担任公主岭市纪委书记,兼任公主岭市东部建设管委会党工委书记,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和推进公主岭市重大项目工作。其向陈裕福介绍公主岭市准备修建硅谷大街,陈裕福同意投资1.2亿元,公主岭市政府在范家屯镇出让一块土给陈裕福参与经营的华川公司。在落实土地相关政策和手续问题上,陈裕福多次找其帮助协调尽快开发、获益。为此其曾敦促范家屯镇书记赵龙举尽快上报土地方面报批相关手续,并找过公主岭国土局局长张国华,督促尽快帮助落实相关事宜。2013年陈裕福的公司拿到土地后,因地上违规建筑太棚没有清空无法进驻施工,陈裕福多次找其帮助协调相关部门尽快拆迁,其向赵龙举打招呼后,赵龙举组织相关部门对该地块地上物进行了拆迁,使陈裕福的工程能够顺利进行。2011年10月,陈裕福带其杭州西溪蝶园小区,当时陈裕福在万科西溪蝶园小区购买了一套会所,其为陈裕福购买的会所交纳了20万元定金,为108、109、110、111室四套门市房各交纳了5万元定金,陈裕福劝其买下这4套门市房,他帮忙张罗钱。回长春后,其让陈裕福垫付首付款,找刘金彪办理购房手续,陈裕福同意。2012年2月,刘金彪去杭州办理了贷款手续,还贷手续交给陈裕福。2013年7月,陈裕福一次偿还了杭州四套门市房的尾款,2013年10月,其让刘金彪到杭州办理了这4套门市房的产权。这4套门市房回租五年,每年60万元租金,其中90万元用于抵顶了房款。2011年末2012年初,刘金彪和陈裕福倒出一个陈裕福欠刘金彪1800万元的往来账务。2015年8月,省纪委对其函询后,其将这4套门市房的房产证、土地和樊税证交给刘金彪。2013年7月,陈裕福因工程缺钱向其借款,其让刘金彪给陈裕福转款200万元,后其提出用这200万元抵顶杭州房款,陈裕福同意;2014年10月陈裕福向其借款,其让刘金彪给陈裕福打过去100万元。公诉机关还当庭出示了如下综合证据:关于罗日辉涉嫌受贿犯罪线索的情况说明、罗日辉涉嫌受贿纪律审查经过、案件线索转办函、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证实省纪委于2015年初陆续接到反映罗日辉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2016年6月对罗日辉涉嫌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函询,罗日辉均未如实向组织交代其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经省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对反映罗日辉有关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发现罗日辉存在收受澜建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国君、华川公司总经理陈裕福贿赂问题线索,有关问题线索移交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经向冯国君、陈裕福核实,冯国君、陈裕福分别交代了澜建公司、华川公司向罗日辉行贿的事实。2015年8月25日对罗日辉被采取两归措施,两归初期罗日辉否认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直至2015年10月12日,罗日辉开始供认以上受贿问题。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实罗日辉1963年2月28日出生于吉林省四平市,户籍地四平市铁西区阳光派出所管内。干部任免审批表,证实罗日辉任于2006年9月至2014年12月,担任吉林省公主岭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2014年12月至2015年8月,任吉林省监察厅驻省财政厅监察室副主任,2015年8月3日,免去罗日辉驻省财政厅监察室副主任(副处长级)职务。宽城区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涉案物品文件扣押、罚没清单,证实侦查机关发现罗日辉的人民币500万元存于张磊名下,将该款扣押,罗日辉同意使用该500万元抵顶赃款。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实澜建公司2010年1月1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冯国君;华川公司2012年4月12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毛新勇,陈裕福系股东。公诉机关出示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罗日辉及其辩护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据来源合法性均无异议,经法庭查证核实,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罗日辉的辩护人当庭出示了如下证据:纪检委出具纪审字第1号文件,证实省纪检委认定罗日辉收受陈某某贿赂为1537.78万元;冯国君出具的收条,欲证实罗日辉在向冯国君借款120万元后打85万元借条,还款10万元;中海1701号日常费用票据,证实罗皓住的是1701号。经查,对罗日辉涉嫌受贿犯罪的事实应以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所证实的事实为准;关于上述收条,冯国君证言已明确说明相关借条与公诉机关指控罗日辉收受冯国君270万元无关;关于上述中海1701室日常费用票据,公诉机关指控罗日辉用收受冯国君部分贿赂款购买并居住中海国际社区1702室。故辩护人出示上述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缺乏关联性,不予采信。针对控辩双方意见,合议庭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如下:1.关于罗日辉收受120万元是否系收受贿赂。罗日辉及其辩护人提出罗日辉向冯国君借款120万元中80万元用于为冯国君之子冯澜购买中海国际社区房产,且罗日辉与冯国君间素有经济往来,罗日辉收受120万元并非受贿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罗日辉供述与冯国君证言一致,均证实罗日辉系以为其子罗皓购买婚房名义向冯国君提出借款120万元,可见冯国君本人并无购买、使用中海国际社区E9栋1702室房产的意思,购买该房产系罗日辉提出,购买后也一直由罗日辉居住使用,罗日辉并不具有将该房产归还冯国君的意思及条件,故罗日辉系以借款名义向冯国君索要120万元贿赂,其以冯澜名义购买房产行为系受贿后对所得赃款处分,不影响对罗日辉构成受贿犯罪的认定。故对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2.关于罗日辉收受杭州市西溪蝶园小区房产购房款数额。经查,根据在案书证,购买杭州西溪蝶园小区4套门市房产支付房款及税费具体包括:首付款865.1625万元,本息还款944.418904万元,契税、印花税52.55104万元,实缴物业维修基金1.2972万元,结算退款1.2245万元,故购买上述涉案房产支出总额为1862.205144万元。罗日辉及其辩护人提出,罗日辉为购买西溪蝶园小区4套商品房供给支付540万元应从其受贿数额中扣除,具体包括支付定金40万元、交付首付款时支付200万元、提前还贷时支付200万元、陈裕福向其借款100万元;罗日辉提出,陈裕福收取的杭州四套门市房出租租金应从其受贿数额中扣除。合议庭对此根据查明的事实及证据综合认定如下:(1)关于支付定金40万元。罗日辉供述与陈裕福证言关于此节事实证实内容一致,足以认定罗日辉2011年10月支付杭州四套门市房定金20万元,同时为陈裕福购买其他房产支付定金20万元,共计40万元。虽然上述支付40万元定金中,20万元并非直接用于购买涉案杭州四套门市房,但鉴于行贿人陈裕福此后未将该款还给罗日辉,罗日辉亦未向陈裕福索要该款,故可以认定罗日辉与陈裕福就以上40万元抵顶部分购房款达成一致,该40万元可从罗日辉受贿款数额中予以扣除。(2)关于交付首付款时陈裕福借款200万元。陈裕福、刘金彪证言内容一致,均证实此款已分多次以转账、现金方式返还,其中120万元转账并有银行转账凭证佐证,足资认定,罗日辉辩称该200万元此后一直未归还无证据证实,故对该200万元不应从其受贿数额中扣除。(3)关于陈裕福借款100万元。陈裕福、刘金彪证言关于此节事实内容一致,均证实2014年10月30日,陈裕福向刘金彪借款100万元,是向刘金彪个人借款,与罗日辉无关,故对罗日辉辩解该100万元借款不应从其受贿数额中扣除。(4)关于提前还贷时支付200万元。罗日辉供述与陈裕福证言均认可该200万元未归还,鉴于罗日辉并未实际收受该200万元,故该200万元可从认定罗日辉受贿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5)关于陈裕福收取涉案房屋租金。罗日辉供述与陈裕福证言对陈裕福收取杭州四套门市房租金抵顶购房款之事均认可,根据在案书证,2012年5月23日杭州万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将租金58.73765万元转入刘金彪尾号账户,当日该款转入陈春福账户,故足以认定罗日辉以杭州四套门市房租金58.73765万元抵顶房款。该58.73765万元属罗日辉受贿所得产生孳息,应为罗日辉所有,并非收受陈裕福贿赂,故可从其受贿金额中予以扣,该款作为罗日辉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应予以追缴没收。综上,罗日辉收受陈裕福为其支付杭州四套门市房购房款共计1563.467494万元,因此产生收益58.73765万元。3.关于罗日辉是否索贿。(1)关于罗日辉收受冯国君120万元。罗日辉供述与冯国君证言均称系罗日辉以为其子买房名义向冯国君提出借款120万元,从罗日辉后续行为看,罗日辉并无归还该笔款项的意思,足以认定罗日辉系以借款名义向冯国君索要贿赂120万元。(2)关于罗日辉收受冯国君150万元。冯国君证言证实,罗日辉同意付给澜建公司350万元,让其从中给罗200万元,后罗日辉给其打电话要钱,半小时后罗日辉和司机母亮到其办公楼取走150万元;罗日辉辩称,其没有向冯国君索要贿赂,系冯国君给其打电话让其去冯国君公司一趟,其和司机母亮到冯国君公司的办公室,冯国君提出给其150万元在北京给孩子买房。以上冯国君证言与罗日辉供述相互矛盾,公诉机关现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实罗日辉在本起犯罪事实中具有索贿情节,故公诉机关指控罗日辉收受冯国君150万元具有索贿情节证据不足,不予认定。(3)关于罗日辉收受陈裕福钱款。陈裕福证言称,罗日辉让其出资为罗购买杭州市西溪蝶园小区门市房,并说如果其他公司拍得土地华川公司借给政府的钱不知什么时候能还上,其只好同意为罗日辉购买该房产;罗日辉辩称,陈裕福劝其买下杭州市西溪蝶园小区门市房,并允诺帮其张罗钱,后其让陈裕福垫付首付款,找刘金彪办理购房手续。以上陈裕福证言与罗日辉供述相互矛盾,公诉机关现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实罗日辉在本起犯罪事实中具有索贿情节,故公诉机关指控罗日辉收受陈裕福给予贿赂具有索贿情节证据不足,不予认定4.关于罗日辉是否构成自首。关于罗日辉的辩护人提出罗日辉在两归期间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省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省纪委发现罗日辉存在收受冯国君、陈裕福贿赂的嫌疑后,对罗日辉采取两归措施,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检察机关。故罗日辉系在办案单位已掌握其涉嫌受贿犯罪问题线索并对其采取调查强制措施后供认其收受贿赂行为,并未主动投案,故不构成自首。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5.关于追缴罗日辉违法所得。罗日辉收受冯国君270万元、收受陈裕福1563.467494万元、使用受贿赃款所购房产租金58.73765万元,以上共计1892.205144万元系罗日辉受贿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收缴,上缴国库。罗日辉所购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蝶园小区12幢108室、109室、110室、111室房产,系其使用个人财产240万元及受贿所得赃款购买,如该房产因市场价格波动导致实际执行价值在抵扣违法所得并退返罗日辉个人财产后出现溢价,溢价部分应视为罗日辉犯罪所得产生的孳息,依法亦应予以收缴,上缴国库。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罗日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罗日辉向冯国君索要150万元,向陈裕福索要购房款的事实,公诉机关出示证据不足以证实罗日辉在收受上述贿赂过程中系主动索要,故对指控罗日辉上述两起受贿犯罪具有索贿情节不予认定。关于公诉机关指控陈裕福为罗日辉支付购房款及税费共计1843.158144万元,经查实际应为1563.467494万元,应予纠正。罗日辉受贿所得及使用受贿款所购房产产生收益应依法收缴,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日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29年11月22日止。)二、追缴被告人罗日辉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八百九十二万二千零五十一元四角四分上缴国库。扣押于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的罗日辉人民币三百七十万元,冲抵罗日辉收受冯国君贿赂二百七十万元及罚金刑。坐落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蝶园小区12幢108室、109室、110室、111室房产,以执行时实际价值冲抵罗日辉收受陈裕福贿赂及房产租金一千六百二十二万二千零五十一元四角四分,如有剩余,返还罗日辉为购买前述房产使用个人财产支付的二百四十万元后,余额部分予以收缴,上缴国库;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东鹤代理审判员  张 宇人民陪审员  于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常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