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38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张宇华申请执行四川汇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宇华,四川汇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3878号申请执行人张宇华,被执行人四川汇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志军。张宇华申请执行四川汇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成都市金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金劳人仲委裁字[2015]第208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宇华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87278元及利息等。其中已执行18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以(2015)武侯执字第3877号执行裁定,依法暂停被执行人四川汇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成都市武侯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及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经查被执行人四川汇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张宇华发现被执行人四川汇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金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金劳人仲委裁字[2015]第208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嘉斌执行员 万品儒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