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69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黄锡光诉被告杨柱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锡光,杨柱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6983号原告黄锡光。被告杨柱梁。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锡光与被告杨柱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锡光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锡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锡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黄锡光负担。审判员 滕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水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