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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69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黄锡光诉被告杨柱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锡光,杨柱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6983号原告黄锡光。被告杨柱梁。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锡光与被告杨柱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锡光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锡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锡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黄锡光负担。审判员 滕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水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