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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孙廷辉、富金荣与赵立春、王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廷辉,富金荣,赵立春,王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执43号申请执行人:孙廷辉。申请执行人:富金荣。被执行人:赵立春。被执行人:王黎。本院在执行孙廷辉、富金荣与赵立春、王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赵立春、王黎三日内按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民终2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赵立春、王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以(2015)白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黎名下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阳光天下花园A栋楼房,20A(证号:3000643799)、20B(证号:3000643752)、20C(证号:3000643634)、20D(证号:300064366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黎名下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阳光天下花园A栋楼房20A(证号:3000643799)、20B(证号:3000643752)、20C(证号:3000643634)、20D(证号:300064366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立权审判员  刘铁良审判员  张东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克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