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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03执76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行与四川翔泰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夏绪祥、祁春萍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行,四川翔泰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四川翔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绪祥,祁春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3执76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行,住所地遂宁市明月路。负责人刘建忠,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四川翔泰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临江中路。法定代表人祁春萍。被执行人四川翔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南津北路。法定代表人夏绪祥。被执行人夏绪祥,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文苑路。被执行人祁春萍,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文苑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行与四川翔泰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夏绪祥、祁春萍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等部门查询,均未���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宗明审判员  唐晓凰审判员  苟 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千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