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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5民初54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沈淼与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淼,张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5475号原告:沈淼,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临安市人,住临安市锦南街道市。被告:张云,男,198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临安市人,住临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淼诉被告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淼以原被告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淼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淼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丽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夏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