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民初30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仲彩霞与张士权、冯春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彩霞,张士权,冯春芳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3000号原告:仲彩霞,女,195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文盲,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明,安徽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士权,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冯春芳,女,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仲彩霞与被告张士权、冯春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仲彩霞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冯春芳的起诉。本院认为:仲彩霞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彩霞撤回对被告冯春芳的起诉。审判员 张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