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民初69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下关支行与被告仲其凤、徐班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下关支行,仲其凤,徐班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6民初6939号之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下关支行,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142-1号。负责人:刘宁,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车芳芳,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仲其凤,男,1972年6月2日生,汉族。被告徐班祝,女,1971年6月6日生,汉族。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下关支行与被告仲其凤、徐班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下关支行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下关支行以被告仲其凤、徐班祝已向原告清偿本案所涉全部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下关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342元,减半收取1671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191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司南京下关支行负担。审 判 员 胡斌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陈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