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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4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4民初1667号原告:贺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贺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贺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审判员  苗建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 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