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4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4民初1667号原告:贺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贺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贺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审判员 苗建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 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