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民终13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夏焕富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公司、吴龙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公司,夏焕富,吴龙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民终13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望江县华阳镇雷池大道。代表人:陆学明,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邵思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焕富,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云和县,现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委托代理人:姚婉红,湖州市浙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龙彪,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望江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望江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焕富、吴龙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6)浙0502民初3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人保财险望江支公司上诉请求:本案赔偿项目合计应酌减81864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应由夏焕富、吴龙彪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部分赔偿项目过高,应予酌减或不予给付。误工费因夏焕富未提交工作证明及收入减少证明,故应酌减14435元。护理费按居民服务也标准计算应酌减1031元。残疾赔偿金按农村标准计算,故应酌减45178元。夏焕富伤残等级较劲,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应支持或按被抚养人居住地的农村标准计算。精神抚慰金应按3000元计算。鉴定费不应承担,应酌减2000元。住宿费酌减740元。夏焕富辩称,原审判决对赔偿项目认定合理,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吴龙彪未作答辩。夏焕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吴龙彪赔偿夏焕富各项经济损失180880元(其中医药费42454.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天×30元=690元、营养费30天×30元=900元、误工费48372元÷12月×5月=20155元、护理费48372元÷12月×1月=4031元、伤残赔偿金43714元×20年×10%=8742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父亲28661×7×10%÷4=5016元、母亲28661×16×10%÷4=11465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000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740元);人保财险望江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上述赔偿款直接支付给夏焕富;2、本案诉讼费用由吴龙彪、人保财险望江支公司承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2月21日11时58分许,吴龙彪驾驶吴孟彪所有的皖H×××××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湖州市织里镇栋梁路与富康西路路口转弯时与夏焕富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夏焕富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5年1月12日,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湖(织)公交认第131784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龙彪负事故全部责任,夏焕富无事故责任。夏焕富受伤后经解放军第九八医院治疗,住院二次共23天,实际发生医疗费42454元。2016年3月1日,夏焕富伤情经湖州浙北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夏焕富因交通事故致伤构成十级伤残,并拟定误工期限为5个月,护理期限为1个月,营养期限为1个月等意见。原告为主张赔偿诉至该院。另查明:吴龙彪驾驶的皖H×××××小型普通客车由吴孟彪向人保财险望江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30万元及不计免赔),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期限均至2014年7月6日起至2015年7月5日止。又查明:夏焕富自2013年9月1日起至今居住在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曹报村标准厂房G4幢52号(该地点属于城镇区域),无固定职业。夏焕富的父亲夏光松(1942年9月15日出生,家庭户)、母亲刘宝环(1952年3月24日出生,家庭户)共生有4个子女。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无不当,依法予以采纳。吴龙彪驾驶皖H×××××小型普通客车未按规定转弯时与夏焕富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而造成夏焕富受伤致残之损害,吴龙彪负事故全部责任。对此,吴龙彪应承担赔偿夏焕富损失的民事责任。因皖H×××××小型普通客车具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又因夏焕富请求,且被保险人又怠于赔偿,故人保财险望江支公司应在皖H×××××小型普通客车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和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依法定及约定予以赔付。对夏焕富诉请的赔偿项目及数额,经该院核准的范围内予以支持。其中:对夏焕富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城镇居民相关标准计算之请求,经审查认为夏焕富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属城镇,且其父母亲(均系家庭户)均已达到法定被扶养年龄,根据相关规定,该院对夏焕富上述请求应予以支持。经该院核准应计算夏焕富损失为:夏焕富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住院2次共23天,实际发生医疗费42454元,应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23天)计690元,营养费(根据鉴定意见,按照30元/天×30天)计900元,护理费(根据鉴定意见,参照2014年浙江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48372元/年÷12个月×1个月)计4031元,误工费(根据鉴定意见误工5个月,因夏焕富无固定职业,故参照2015年浙江省居民服务及其他服务业私营单位标准计算,34644元/年÷12个月×5个月)计14435元,交通费(酌情)800元,住宿费(视为需要实际发生)740元,残疾赔偿金(按2015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43714元/年×20年×10%)计8742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父亲夏光松73周岁计算7年、母亲刘宝环63周岁请求16年,由4人扶养,按2015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综合计算,28661元/年×7年×10%÷4人×2人+28661元/年×9年×10%÷4人×1人)计164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视为必要的合理费用)2000元,合计174958元。属保险理赔范围内的为:医疗费(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拟扣除非医保费用约10%为宜,42454元-4254元)计38200元,其余项目均与上述相同,合计170704元;其中属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为120000元(含:医疗费用10000元;伤残费用110000元包括护理费中1092元、残疾赔偿金8742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648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应由吴龙彪赔偿夏焕富174958元;其中应由人保财险望江支公司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内120000元和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170704元-120000元)=50704元,计170704元。据此,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正确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吴龙彪应赔偿夏焕富各项费用174958元,除可由保险理赔款赔付170704元外,尚应赔付夏焕富4254元,限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公司应在皖H×××××小型普通客车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和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夏焕富170704元,限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夏焕富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18元,减半收取1959元,由夏焕富负担64元,吴龙彪负担1895元。二审中,人保财险望江支公司、夏焕富、吴龙彪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原审判决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住宿费的认定有无不当之处。对于误工费和护理费,因夏焕富未提交有固定职业的相关证明以及实际护理费用之处的凭证,原审法院参照居民服务及其他服务业私营单位标准以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并无不当。因夏焕富是居住的区域一已属于城镇区域,原审法院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有相应的依据。对于被抚养人生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残疾赔偿金中包含了被抚养人生活费,故原审法院的判决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审判决人保财险望江支公司赔偿3000元符合实际情况。又因原审法院判决人保财险望江支公司败诉,故由人保财险望江支公司承担鉴定费也并无不当。对于住宿费,也属与治疗损害有关的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原审判决予以支持也符合实际情况。综上所述,人保财险望江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46元,由人保财险望江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沈国祥代理审判员 赵哨兵代理审判员 管福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