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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6执1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方辰予与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辰予,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6执1294号申请执行人方辰予,女,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被执行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安业大厦406-417。负责人王红军,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1民终11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一十二万二千九百二十三元(包括工资二千六百五十元、双倍工资二万七千五百元、休假工资一千二百五十元、赔偿金二万五千三百五十七元、医疗补助金三万七千五百元、就业补助金一万五千元、失业金损失一万一千一百六十元、利息七百九十元、诉讼费一十元、执行费一千七百零六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亚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