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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行终4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成军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1行终459号上诉人成军,男,196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上诉人成军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4行初18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成军上诉称,1、上诉人之父成五江已是90岁高龄的老人,××状,属于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2、上诉人是家庭户主,其父价值数百万的合法房产被非法拆除,已无财产继承,是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综上所述,上诉人起诉的全部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法应准许立案,望二审法院予以查明,并裁定准许上诉人立案。本院认为,本案是上诉人请求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收取第三人的土地出让金引发的纠纷。本案中,上诉人既不是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也非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之规定,原审法院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会雄审判员  陈 博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