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民辖终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宋某乙与宋某甲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某甲,宋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辖终3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甲,女,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乙,男,193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宋某乙法定继承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2016)鲁0881民初12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宋某甲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2016)鲁0881民初1237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宋某甲住所地在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本案依法应由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宋某乙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法定继承纠纷,应适用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继承纠纷的主要遗产位于曲阜市,曲阜市人民法院作为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进步审 判 员 崔 强代理审判员 徐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凤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