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03民初20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朱家方与朱家付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家方,朱家付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203民初2061号原告:朱家方,男,1955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六枝特区。被告:朱家付,男,1952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六枝特区。原告朱家方与被告朱家付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家方,被告朱家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家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拆除修建的堡坎。原被告系亲兄弟,且住房相邻。于2016年7月,被告在原告房屋的左侧面修建堡坎填路,致使原告家原本有65厘米的屋后排水阳沟,缩窄至25厘米,导致原告不能对阳沟进行维护,排水不畅。后双方多次协商及经村委调解均未果,且双方发生厮打,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朱家付辩称,路下坎是老人留下来的自留地,不属于原告所有,年初村里要求修建串户路,要求各家门前修建1.5米宽,不够的自己修建堡坎,由于哪里太窄,不符合串户路的标准,被告才打堡坎。原告的阳沟是可以排水的,人侧着身子是可以进出的。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出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被告系亲兄弟,且住房相邻。于2016年7月,被告因修建串户路的需要,在原告房屋的左侧面修建堡坎,致使原告房屋的左后角处排水阳沟变窄,影响原告对阳沟进行管理维护,排水不畅。后经双方多次协商及经村委会调解未果,且双方发生厮打,原告被被告打伤,此纠纷经六枝特区公安局洒志派出所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被告赔偿原告1200元,原告不再追究被告的相关法律责任”。对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无争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被告虽是为了修建串户路,方便群众通行,但其修建堡坎的行为,致使原告不能正常进入屋后对阳沟进行管理维护,造成排水不畅,对原告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综上所述,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影响排水部分堡坎应当拆除,确保原告能正常通行对屋后阳沟进行管理维护,确保排水流畅,其余部分的拆除请求,因未影响原告通行和排水及维护,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八十六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家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拆除修建在原告朱家方房屋左后角处距房屋墙体60cm内的堡坎。二、驳回原告朱家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元,本院依法决定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笑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