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1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魏明慧与高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明慧,高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1执472号申请执行人:魏明慧,女,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高慧,女,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魏明慧与被执行人高慧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9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慧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魏明慧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慧主动履行了1300元,申请执行人魏明慧于2016年10月25日领取该标的款并对剩余部分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9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龚红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艺 微信公众号“”